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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52:51 浏览量:
  
作者:梁学军律师 电话:13501179353
北京常年法律顾问咨询解答:
员工主动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必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公司有义务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论其试用期多长时间。超过一个月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北京公司法律师梁学军,擅长公司纠纷、股东/股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手机:13501179353。其他媒体可以转载,但必须署名,注明来源于股权转让律师网148quan.com,否则作者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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