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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能申请公司破产吗?北京公司法律师
作者:梁学军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0-06-24 17:41:42 浏览量:
 股东能申请公司破产吗?
 
一、提出破产的申请人要么是债权人,要么是企业自己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股东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是股东们成立了清算组,发现公司符合破产条件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股东申请破产,需要有股东会决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2013年7月22日 京高法发[2013]242号)
13、(破产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破产申请中的特别事项,如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中还应载明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债务的兑付情况、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14、(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2)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12)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1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15、(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16、(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4)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5)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司法实务
没有股东会决议,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破产申请
(2020)皖10破申1号《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解散和申请破产清算通常会导致公司的法人人格消灭,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作为公 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该条规定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及立法精神,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提供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未向本院提供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 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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