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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欺诈法律分析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5 13:40:15 浏览量:
  


在采访了数位曾经参加这一类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后,记者发现大家的遭遇与这些公司的股权运作手法几乎如出一辙,经过对资料的汇总研究以及对一些专业人士的采访,记者更深信这是一出牵连甚广、影响极为重大的骗局。

现以“联诺”事件为一个典型,剖析一下这个欺骗性极强的骗局的主要疑点。

其一: 到美国上市真是这么容易吗?

从记者得到的一份来自“美国百胜客国际金融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客”)的“上市辅导手册”中的内容来看,为了上市,“联诺”将要支付90万美元的承销费用给“百胜客”。而其登陆AMEX的方式完全是参照一般登陆纳斯达克市场的流程,只不过其中有些条件细节有所更改。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几乎是不可能登陆成功的。

据一位参与过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全过程的业内专业人士介绍: AMEX现在相当于纳斯达克的一个延续板块,跟我们国内的柜台交易市场差不多,主要是因为亏损或者股价、成交量达不到纳斯达克要求的公司在此交易,等待公司情况恢复到原来的要求就能再去纳斯达克交易。这样的公司的确有上千家,而且也的确有可能再上纳斯达克,那里也的确有20家左右的中国内地公司的身影,但不是像“联诺”描述的这样上市法。

因为直接上市的成本极高,90万美元的承销费简直是一个笑话,而且对公司的要求也非常高,尤其是财务报表的透明、真实程度。 外,能把公司直接包装上市的投行肯定是赫赫有名的公司,像“联诺”的资料里描述的那样轻松就上市了,根本不可能。

而已经登陆AMEX的内地公司一般都是采用买“壳”的办法。一般是公司创始人先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 然后用离岸公司以投资方式控股境内的公司。随后,到美国找到一个从纳斯达克退下来的公司,要零负债零资产、筹码集中的好“壳”,用离岸公司收购掉它。随后,境内公司再反向收购掉这个“壳”公司,从而变成它的第一大股东,也就成为美国的上市公司了。

完成这个步骤的公司一般有两个目的,一种是继续好好运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向纳斯达克发起冲锋; 另一种则是“扯虎皮做大旗”,以后到国内向投资者和银行介绍自己是“美国的上市公司”,借以融资或者捞点别的好处。

其二: 股权托管中心能转让股权吗?

假设投资者当场付给“忆玛产权”近4万元人民币,得到的是什么呢?

得到的就是一张“西安三秦股权托管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持有卡”,上面会写着投资者的名字以及10000股股票的名称和代码,但是,这是有效的凭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146条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 发生转让的效力。

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明良老师,他曾经对自然人股转让做过专门的研究。

他告诉记者: “这个自然人股的转让过程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因为它那样通过电话把很多投资者叫去,向他们宣传、推销股份,就属于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股份,属于私募行为,这就是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股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李副教授解释说,“股权转让有效与否是以在股权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我们国家的股权转让登记机关有明确的规定。像‘联诺’ 样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必须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也就是说在股东名册上加上你的名字,你才是该公司的股东,以后能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联诺’公司可能是跟西安三秦股权托管有限公司有股份托管的协议,把一部分自然人股权托管在那里,但是股权的拥有者不是托管公司,所以你购买了自然人股,签订合同时当然应该和转让股票给你的人签,不是和中介公司‘忆玛’签,也不可能从托管中心买股票,所以给你一个‘股权持有卡’而没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你觉得有效吗?”李副教授说。

“再进一步延伸开来说。”李明良说,“他们鼓吹所谓的上AMEX市场必须有400位股东人数所以才卖股票给其他投资者的讲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美国的各级 券市场都会审核股东人数,而这个股东人数是由律师出具意见书,律师的意见书当然要符合中国的法律,所以只能计算工商登记上的股东人数,你们私下里的转卖行为都不可能被计算进去。换句话说,那个股东即使把他的股票卖给了1000个人,法律上还是只有他一个股东的存在,除非负责辅导他们公司上市的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做出违法的事情,否则是不能支持这种行为的。”

其三: 赴海外上市能绕开中国证监会吗?

看过本文第一段的读者可能会有个疑虑: 为什么中国的企业到海外上市要通过先注册一个离岸公司到美国买壳才行?

那位业内人士和李副教授对此的回答是一样的: “因为中国境内的公司到海外上市是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而通过离岸公司控股的方式反向收购则可以绕开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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