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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请指定第三人审查公司经营状况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5 13:40:10 浏览量: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一直未向其公开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也未就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等事宜进行协商,更未向其分配利润,股东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指定第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权益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9月6日,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原告唐某与案外人金某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中原告唐某出资20万元,金某出资30万元。经营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公开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也未就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等事宜进行协商,更未向原告分配过利润。据此,原告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指定第三人对被告设立至今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法律未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拥有审计和评估的诉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款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为强化股东知情权,尤其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由原有的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扩展至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就本案而言,审计、评估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我国目前情况,公司法虽带有公法色彩,但其本质尚为私法,而经营状况审查人的选任请求权行使之结果必涉及公司经营等内部事务,如法院过于积极介入将导致司法的过度扩张。且该审查权的行使并非孤立事件,如何界定权利行使人以防止滥诉,以何标准选任审查人,审查人在检查过程中有何权利义务,等等问题都是在审理该权利过程中将遇到的实际难题。因此,在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空白的状况下,法院尚不能支持股东就此权利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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