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网重点阅读:
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826798。梁学军律师团队提供尽职调查 投资入股 公司项目投资 合伙投资 项目合作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激励 股权融资 股权回购 员工持股 干股股东 职业经理人股权 管理层持股 公司转让 资产转让 经营权转让 隐名股东持股 隐名股东显名化 股权确认 股东知情权 股东会决议效力 董事会决议效力 假冒股东签字 公章被拿走 股东分红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纠纷 尽职调查 股权转让谈判等专业化、高价值公司股权类诉讼与非诉讼律师服务。手机:13501179353(微信同号)。
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司转让实务
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5 13:40:06 浏览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

近期,奉贤、闵行、卢湾等法院反映,在公司纠纷案件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往往就谁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产生争议,实践中也存在分歧。我庭经研究后,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作为拟制法入,一般情形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时,由于股东或董事、公司同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允许股东、董事继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诉讼,形成股东或董事“自己告自己”的诉讼表象,并可能导致股东、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明确告知股东或董事在诉讼中不得同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要求公司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鉴于我国公司法对上述情形下的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确定未作规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释明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按照章程约定。
(二)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三)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没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予以指定。
(四)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五)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三、公司诉讼代表人确定后,公司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公司诉讼代表人可以选聘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上一篇: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分红权受限制纠纷案例

下一篇: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