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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证券”和“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案例及相关法规知识问答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25:35 浏览量:
  

近年以来,一些地方的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屡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而且给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我省也有类似事件发生。由于这些非法活动不断花样翻新,部分投资者对此警惕性不够,容易上当受骗。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我们整理部分案例和相关法规知识,以问答的形式向广大投资者讲述有关知识,籍此帮助投资者甄别以证券投资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问:什么是擅自发行证券?

答:擅自发行证券是指,发行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问:擅自发行证券行为种类及表现形式?

答:擅自发行证券主要分为擅自发行股票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

擅自发行股票与债券的一般表现形式和特点主要有:1、其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的对象可能是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也可能是特定范围的社会投资者;2、可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也可能是在选定范围进行(不向社会发布公告或在公众媒体进行宣传);3、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可能是书面形式印制(纸化)的,也可能是以电子数据登记、托管(无纸化)的。4、一般要求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有的要求将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帐号。

 

问:什么是“内部职工股”?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答:内部职工股是指在九十年代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股份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面向本公司职工发行的股票。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方、各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和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1994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再发行所谓的内部职工股。如发现有公司以上市为由向社会发行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应立即举报。

 

问:什么是“公司职工股”?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答:公司职工股是按照《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公司职工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11月25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

 

问:擅自发行证券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答:1、擅自发行证券行为涉及的投资者众多、资金总量大,社会影响大;2、擅自发行证券行为往往带有欺骗性,与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3、由于擅自发行证券行为人往往转移、挥霍部分或全部资金,募集资金的清退工作非常困难,容易酿成社会不稳定。

 

问:对擅自发行证券行为,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答:1、《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股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股票发行资格:(一)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的;(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三)未按照规定方式、范围发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擅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证券发行的正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发行人才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发行公告,此后才可以通过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股票。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实现额度控制,企业在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前,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获得分配的债券发行额度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问:什么是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未上市公司将要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幌子,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和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者以其他欺骗性行为,欺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收取代理费等费用的违法活动。

这类违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均由各种名目的机构进行代理,代理机构往往与未上市公司、地方股权托管机构之间存在联系,有的则是直接由未上市公司委托从事或变相从事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二是代理机构一般都打着该未上市公司将要依法上市的幌子,编造虚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丰厚的投资回报率,甚至给投资者办理股权证或股权托管卡,欺骗性很强;三是利用传销、举办联谊会等手法吸引客户,推销其股票,欺骗投资者。

 

问:能否举一些“擅自发行证券”和“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例?


答:选以下三个案例供大家借鉴。

案例一:福州盈润投资顾问公司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案

经查,福州盈润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盈润公司)是一家经福州市工商局批准于2002年3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工商登记住所为福州市五一北路4号力宝天马广场21层,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股东为两名自然人,员工20多人。调查中发现,盈润公司从未取得任何与证券业务相关的资格,但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却是代理投资者购买四川省部分未上市公司股票,并代理投资者到成都托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据初步统计,自开业至7月25日,盈润公司共代理投资者以每股2.85元―2.95元不等的价格买入股票128万股,其中,四川都江堰旅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万股、四川绿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5万股、四川省中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5万股,交易金额372万元,收取手续费21.30万元(每股0.15元),投资者300多人上当受骗。

盈润公司在向投资者推销上述股票时,均声称这些公司效益良好,将于2-3年内在深圳创业板上市,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然而,从四川省有关部门以及上述公司了解到,这些公司均未委托盈润公司搞所谓的股票发行、买卖工作,有的公司并无上市计划!

 

案例二:

广州鑫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案

经查,广州鑫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鑫愉公司”)在2002年期间租用广州市金汇大厦19楼作为办公场所,向众多老年和女性投资者推销成都高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保公司”)股票。成都环保公司的宣传资料称,本公司拥有15项专利,其中一项专利经评估价值达2.5亿元,该公司股票能在一年左右上市,上市之后股票价格能涨4至5倍,诱导投资者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实际上,经查实广州鑫愉公司并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都环保公司并非拟发行公司,也未进入公司上市前的辅导期。

对此案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广州鑫愉公司自2002年6月份开始按照电话号码的自然组合,逐一拨打居民电话,或在主要街道有选择地向行人派送嘉宾票,邀请其参加该公司组织的产品推销、歌舞联谊等各种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联络感情,了解客户的家庭情况,随后向客户推销股票。广州鑫愉公司的股票推销方式类似传销手法:从公司总经理、市场部总监到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员形成金字塔管理结构,提成从18%到5%逐步递减。在短短一个月内,广州鑫愉公司至少卖出成都环保公司股票11.6万股,交易金额近65万元。

为防止广州鑫愉公司有关人员卷款潜逃,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公安部门已对广州鑫愉公司的非法活动采取措施,当场刑事拘留涉案人员14人。2002年8月初,经检察机关批准正式逮捕此案犯罪嫌疑人12人。

 

案例三、秦皇岛中证元融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案

据查,李某等4人于2003年4月,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秦皇岛中证元融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融公司),由李某任总经理、张某任总经理助理、肖某任业务总监、丁某任财务。该公司先后招聘员工40余人,以提成、奖励等手段,派这些员工在秦皇岛市寻找、发展客户。向这些客户宣传四川省一些未上市股份制企业的状况及股权上市准备的情况,动员客户投资购买上述企业的股权。元融公司为客户代办购买上述企业的股权业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代办费。

从2003年4月元融公司开始以传销的手法推销异地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推销了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四川超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量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票,宣称上述公司将要依法在两年内上市,现正在按《证券法》的要求做“千人千股”,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的原始股回报,诱骗投资者购买。投资者购买后,元融公司会给投资者办理成都托管中心出具的股票托管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上述情节严重,元融公司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李某等四人依法刑事拘留。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擅自发行证券和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机构或个人,都是以购买将要在境内外上市的“原始股”将大幅增值有丰厚的投资回报率为幌子,诱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骗取投资者钱财,这种行为是以证券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广大投资者需要特别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为防止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特别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在非法网点进行证券交易,从个人和机构手里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都不受现行法律法规保护,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问:遇到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事件怎么办?

答:投资者要明辨真相,不参与其中,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以使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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