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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25:34 浏览量: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教育费附加

5、城市维护建设税

6、文化事业建设费

7、房产税

8、城市房地产税

9、土地增值税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11、车船使用税

12、车船使用牌照税

13、印花税

14、契税

1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6、耕地占用税

1、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分别为: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适用比例税率,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20%。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5、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城建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6、文化事业建设费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7、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凡座落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城区、近郊区、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其所辖的行政村。凡在本市房产税开征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原值(评估值)、房产租金收入和税务机关估值:1、企、事业(自收自支)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评估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2、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3、纳税人无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税率减为4%。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8、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在开征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城市房地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房产,其计税依据按固定资产帐面的房产原值确定。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为1.2%。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另外,根据北京市国税局京国税(1995)00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在京拥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给予减征30%的照顾。

 

9、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组织。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和取得预售房地产价款的当天。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3日内。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含镇所辖的行政村)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1、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机动车、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免税单位除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凡在本市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乘人汽车及非机动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载货汽车和船只以吨位数为计税依据。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年税额200元;11座至30座每辆年税额250元;31座以上每辆年税额30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6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8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单位应税的机动车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单位纳税数额较大的可在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分次缴纳。私人机动车征期为1月1日至3月10日。

 

12、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在本市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的车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车船牌使用照税的征税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依照规定均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年税额120元;11座至30座每辆年税额140元;31座以上每辆年税额1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2元;三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48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8元。单位应税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个人应税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3月10日。

 

13、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有五大类:第一类: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二类: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第三类: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第四类: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第五类: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第二种: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第三种: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专利证、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有四档: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帐簿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为万分之零点五;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贴花时间)是根据凭证种类分别确定的。对各种商事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时贴花;对各种产权转移书据,应于书据立据时贴花;对各种营业账簿,应于账簿正式启用时贴花;对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应于证照领受时贴花。印花税的申报时间是一年4次,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一年填报一次,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报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14、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土地权属转移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方式;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三种方式。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㈤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㈠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㈡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㈢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㈣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缴纳税款的同时进行纳税申报,即: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前缴纳契税;凡转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缴纳契税。

 

1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政府向其收取的有偿使用土地的一种费。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它不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所办企业行业性质,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确定。土地使用费按年计算,一次于每年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

 

16、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列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耕地有: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2、菜地;3、园地;4、鱼塘;5、其他农用土地。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丰台区为每平方米9元。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占用耕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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