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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纳税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35:27 浏览量: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5;

  3.不征营业税。

  二.公司转让股权

  1.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2.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5;

  3.不征营业税。

  

  关于企业转让股权涉税问题的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国税发(2000)118号)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钱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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