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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8:38:04 浏览量: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体改办发(2000)43号京财企—(2000)1464号
通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企业集团、股份期权试点企业:
《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京体改发〔1999〕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试点企业根据《指导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在各委办及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与出资人就股份期权转让协议书的制定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试点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对经营者试行股份期权是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逐渐完善。为了使我市股份期权试点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在认真总结我市试点企业前一阶段的实践并借鉴外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股份期权试点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就《指导意见》提出补充意见,并经市领导同意,特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期股”试点的概念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及我市试点的具体情况,将《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附件中所有关于“期股”试点的表述规范为“股份期权”试点。
二、试点企业的资格和范围
试点企业必须是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本部暂不执行股份期权试点办法。
三、经营者获取企业股份的方式
经营者可以货币出资入股,或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价入股,也可以股份奖励等方式获取企业股份。
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的规定,经营者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价值不足10万元的,应以现金补足到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要由出资者与经营者商定一定的股份期权的配股比例。
允许试点企业从近年国有净资产经营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与业务技术骨干。其中对近年国有净资产经营增值部分的确认按照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0〕954号)办理;国有股权的转让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份期权的抵补期限
经营者的任期和经营者以股份期权所获收益抵补股份期权的期限可以不一致。若经营者任期届满但股份期权抵补期未到,经营者通过竞争上岗被继续聘任,则可以继续抵补股份期权价款;若经营者在第一个任期结束后未能被聘任,则经中介机构审计后,可按其实际抵补的股份期权价款数额兑现其收益,但兑现期也必须延期。
五、抵补指标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股份期权以有偿购买方式取得。股份期权价款抵补的计算方法,可以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经营者所持股份期权每年所获红利作为计算依据;也可以由出资者与经营者签定合同,从经营者完成利润指标后的超额利润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抵补股份期权所需价款。
六、关于股份期权的兑现期限
经营者任期届满后,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若离任审计没有问题(即经营者完全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了职责),经营者出资入股部分(即实股部分)可以兑现。一年后再次审计仍未发现问题(即未发生经营者在任期中对企业利益有损害的行为),可将其持有的股份期权的50%部分进行兑现。第二年审计完成后,如果仍未发生经营者有违约行为的,可将其持有的股份期权的剩余部分全部兑现。如果在审计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则按照《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予以扣罚。
七、试点企业可试行多种激励方式
试点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经营者年薪制、经营者股份奖励、利润分享等激励方式,探索对经营者的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的途径。试点企业所归属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要就此制定具体的试点办法。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其风险年薪中要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抵补所认购的股份期权;经营者股份奖励等项收益应全部优先用于抵补所认购的股份期权,直至经营者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将所认购的股份期权全部抵补完毕。试点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本《补充通知》,以及所归属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制定的具体试点办法制定试点方案。鼓励试点企业在《指导意见》及本《补充通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八、股份期权试点的组织领导
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性改制及重新授权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十五届四中全会以后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其子公司股份期权试点方案的审批工作。上述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及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就年薪制、股份奖励、利润分享、股份期权等激励方式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考核指标及实施办法,与试点企业名单一并报市股份期权试点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具体指导与监督出资人与经营者所签定的股份期权转让协议的执行。未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改制及重新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或未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总公司所属企业的股份期权试点方案,由市股份期权试点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
股份期权试点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市股份期权试点政策协调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股份期权试点工作:对重新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十五届四中全会以后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外的股份期权试点企业试点方案进行审批;制定试点配套政策、对试点单位进行培训和辅导、对试点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研究多种激励方式的有机结合途径、试点工作的信息通报与评价等。
20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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