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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8:38:03 浏览量: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12.04
【实施日期】2002.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体改办,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体改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社团办在认真总结《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发布以来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此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设立的,代表出资职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股权管理组织。
二、职工持股会的试点范围
职工持股会试点范围原则上为市属或区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条件
设立职工持股会除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或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规范,并妥善解决了离退休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
(三)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愿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产品、有市场、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对投资者的经济回报能力。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构成和持股比例
(一)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构成。
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方式一般应以现金形式为主。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可以由以下方面构成:
1、现金出资;
2、执行政府对企业有贡献者奖励的有关规定,职工所得股份;
3、企业实行股份期权,期满后,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所得股份;
4、经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职工可将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按规定折价后作为个人出资;
5、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二)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持股比例。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每名会员的出资总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的5%;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持股比例。
五、关于职工持股会建立备用金制度
职工持股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是职工持股会用于回购按《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退出职工持股会的职工所拥有出资的专项周转金。
备用金一般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的10%。备用金归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共有,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持股会用备用金回购股份的权利,由理事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
职工持股会解散时,备用金的处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六、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一)关于会员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代表按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度行使权利。会员代表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前,须就会议准备表决的内容征求所代表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使权利时,按其所代表的多数会员的意愿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所代表的会员。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监事会。
职工持股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较少的职工持股会,可以设立一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对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列席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职责由《章程》规定。
七、关于职工持股会变更和注销程序
职工持股会成立后,由于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原因,职工持股会要求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注册资金、章程、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或职工持股会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的相关文件,职工持股会清算组织人员名单及清算工作安排;
(二)办理变更名称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公司名称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变更注册资金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决议;
(四)办理变更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理事会、监事会决议;
(五)办理变更《章程》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八、关于加强对职工持股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职工持股会报告制度。
职工持股会出现下列事项,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职工持股会会员人数变动超过10%的;
2、职工持股会联系人员、地址、电话变更的;
3、职工持股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职工持股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持股会工作的指导。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年检工作的规定。
职工持股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填报的《职工持股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及相应的电子版)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职工持股会年度检查的初审;5月31日前持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和《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不合格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对于逾期不年检的,撤销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资格,收缴《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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