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网重点阅读:
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826798。梁学军律师团队提供尽职调查 投资入股 公司项目投资 合伙投资 项目合作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激励 股权融资 股权回购 员工持股 干股股东 职业经理人股权 管理层持股 公司转让 资产转让 经营权转让 隐名股东持股 隐名股东显名化 股权确认 股东知情权 股东会决议效力 董事会决议效力 假冒股东签字 公章被拿走 股东分红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纠纷 尽职调查 股权转让谈判等专业化、高价值公司股权类诉讼与非诉讼律师服务。手机:13501179353(微信同号)。
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司股权转让 >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0 19:09:35 浏览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13-12-03

为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便利化,完善监管措施,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境外投资者依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办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手续。

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四、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人民币出资金额及本公告第三条要求,并将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五、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六、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以上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资函[2011]1171号)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上一篇: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